當地時間24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九次締約方大會在延期30多個小時后在阿塞拜疆巴庫閉幕。經過長達兩周的艱苦談判,大會通過20項決定,達成了一攬子平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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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會上,與會各方圍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及《巴黎協定》的實施,通過了超過20項決定,并共同達成了“巴庫氣候團結契約”這一全面且均衡的成果包。尤為重要的是,各方就2025年后的氣候資金目標及其相關安排達成共識,確立了發達國家需在2035年前每年至少提供3000億美元,以及整體上每年至少籌集1.3萬億美元的氣候融資目標,旨在助力發展中國家推進氣候行動。此外,大會還圓滿完成了《巴黎協定》第六條所涉國際碳市場機制的詳細運行規則制定。


中方:發達國家的資金義務須進一步明確


中國代表團全面參與大會各議題談判磋商,為大會成功發揮建設性引領作用。就大會達成的氣候資金目標,中國代表團團長在閉幕會上發言表示,發達國家的資金義務必須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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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代表團團長、生態環境部副部長 趙英民:我們注意到,會議達成的NCQG(新的氣候融資集體量化目標)成果文件中,發達國家的資金承諾遠遠未能滿足發展中國家的需要,發達國家的資金義務必須進一步明確。


中方呼吁堅持多邊主義 確保行動不倒退


中方呼吁各方堅持多邊主義,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在《巴黎協定》基礎上確保行動不倒退。


中國代表團團長、生態環境部副部長 趙英民:中國作為負責任的發展中大國,無論國際形勢如何變幻,將始終堅定與各方一道,推動氣候變化多邊進程和國際合作。中國將繼續實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廣泛開展氣候變化南南合作,為全球綠色低碳、氣候韌性和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

COP29在全球碳市場機制、氣候融資目標、國家自主貢獻升級以及氣候損失與損害基金落實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果,展現了國際社會在氣候行動上的努力。盡管仍有諸多挑戰待解,但大會為后續的全球氣候治理奠定了堅實基礎。


成果與亮點

一、通過全球碳市場標準


COP29會議上,全球碳市場質量標準作為一項核心成就得以確立,該標準遵循《巴黎協定》第6.4條的原則,為全球碳交易活動構建了統一的質量指導框架。此標準不僅致力于增強碳交易市場的透明度與公信力,還預計能借助更優化的市場機制,在2030年前促成50億噸二氧化碳減排量,并有效降低各國追求減排目標的成本。這一成就有效彌補了全球碳市場在標準化與監管領域的長期不足,為碳信用市場的規范化發展鋪設了基石。

依據這一標準,發展中國家能夠更高效地利用碳交易所得資金,投入到可再生能源項目與基礎設施建設之中;而發達國家則能通過更為穩固的減排渠道,推進自身的碳中和進程。這一舉措標志著全球減排合作邁出了重要一步,極大地提振了市場信心。


二、世界首個碳信用雙邊互認協議


在COP29大會上,印尼與日本共同簽署了全球首個關于碳信用的雙邊互認協議,這一創舉標志著《巴黎協定》第6.2條機制的實際應用首次落地,成為碳信用國際合作領域的一大里程碑。
該協議實現了兩國在碳信用方法學、核查流程及減排成效認定上的相互認可,為國際碳交易的規范化操作樹立了典范。此舉不僅顯著增強了碳交易的國際化特征,更為其他國家間開展碳市場合作提供了可借鑒的寶貴經驗。

借助這一機制,印尼得以向日本出售高質量的碳信用,并利用所得資金加速推動可再生能源及綠色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發展。這一合作模式的突破,不僅深化了兩國的雙邊關系,更為全球碳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及多邊減排合作提供了重要啟示與參考。


三、推進氣候融資目標


氣候融資作為COP29的核心議題,大會在推進新的氣候融資集體量化目標(NCQG)方面取得了關鍵進展,盡管最終協議尚未達成。
主席國公布的草案提議,至2030年,每年需籌集1萬億至1.3萬億美元的氣候融資,然而,圍繞資金規模、分配模式及來源的爭論依然激烈。
發展中國家強烈呼吁到2030年前每年直接獲取1.3萬億美元的氣候融資,且大部分應以贈款形式提供。相比之下,發達國家則傾向于采用包括私營部門投資和化石燃料稅在內的混合融資方式來彌補資金缺口。
這些分歧凸顯出全球氣候融資目標落實所面臨的嚴峻挑戰,但此次大會在構建目標框架及深入討論分歧方面所取得的突破,為未來談判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四、啟動“以水促氣候行動“計劃


COP29隆重推出了“以水促氣候行動”計劃,吸引了近50個國家加入并簽署了《水促進氣候行動宣言》。該計劃開創性地將水資源管理與氣候政策深度融合,著重于將涉水緩解與適應策略融入國家自主貢獻(NDC)及國家適應計劃(NAP)之中。
宣言進一步倡導通過數據互通和開展全新的流域級氣候情景研究,來增強科學決策能力,并促進區域及國際間的合作。此次,水資源與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減少及荒漠化之間的相互作用問題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執行主任英格·安德森指出,這一計劃的實施標志著全球淡水生態系統保護與管理邁入了一個嶄新的重要階段,預示著它將在全球氣候行動的未來版圖中扮演核心角色。


五、更新國家自主貢獻和適應計劃


在COP29會議期間,多個國家宣布了更加雄心勃勃的國家自主貢獻(NDC)和國家適應計劃(NAP),彰顯了國際社會在氣候行動領域的積極姿態。
墨西哥作出了歷史性的承諾,即至2050年實現凈零排放,這是其迄今為止最為堅定的氣候承諾。
土耳其亦宣布了一項重大計劃,即到2035年,將風能和太陽能的裝機容量提升至120,000兆瓦,此舉將大幅提高其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占比。

阿塞拜疆則提出了減少石油和天然氣收入在經濟中占比的目標,計劃在2028年前將這一比例降低至22%,以此作為推動經濟多元化和減少碳排放的一部分。


六、氣候損失與損害基金(FRLD)


在COP29會議期間,氣候損失與損害基金(FRLD)的實質性推進成為一大亮點。
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率先垂范,作出了大額捐助的莊嚴承諾。其中,澳大利亞宣布將捐贈5000萬澳元,這是該基金自成立以來接收到的數額最大的一筆捐款。
隨著基金的逐步落地實施,它為那些氣候脆弱國家,特別是小島嶼發展中國家(SIDS)和最不發達國家(LDCs),提供了至關重要的援助,助力它們有效應對氣候災害帶來的挑戰和經濟損失。


      七、清潔能源投資趨勢


     COP29期間,各國公布的一系列清潔能源計劃成為清潔能源轉型的重要標志。全球清潔能源投資預計到2024年將達到2萬億美元,為化石燃料投資的兩倍。

阿聯酋宣布的300億美元能源轉型基金為發展中國家的綠色項目提供了融資支持,而土耳其提出的綠色氫氣戰略則進一步推動了清潔能源技術的發展。


分歧與遺憾

COP29的分歧和遺憾集中在氣候融資、減排目標、適應資金和責任分配等核心領域。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利益沖突、資金承諾的不足等問題,導致會議未能在關鍵議題上取得實質性突破。



      一、氣候融資目標的巨大分歧


COP29的核心議題聚焦于設立新的氣候融資集體量化目標(NCQG),然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此問題上存在著深刻的分歧,尤其是在資金規模、來源及構成方面。發展中國家明確表達了到2030年前每年需要1.3萬億美元的氣候資金,并強調其中大部分應以贈款形式直接源自發達國家。相比之下,發達國家僅愿提供2000億至3000億美元的直接財政支持,其余部分則計劃通過化石燃料稅、私營部門投資等新型融資手段來籌集。
由于雙方未能就具體數字達成一致,會議文本中的相關金額被以“X”占位符代替,凸顯了這一分歧的嚴峻性。此外,發達國家還提出要求包括中國、沙特在內的一些高收入發展中國家共同出資,這一提議立即遭到了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反對。氣候融資領域的這些分歧不僅導致核心議題懸而未決,也進一步揭示了全球氣候治理中責任分擔問題的復雜性和挑戰性。


     二、 減排目標的爭議與進展不足


盡管減排議題在COP29上占據了重要地位,但在責任劃分、目標設定比例及實施策略上,各國間的分歧依然顯著。
發達國家傾向于全球共同致力于到2030年減少化石燃料消費30%的目標,而發展中國家則基于歷史排放責任的原則,呼吁發達國家承擔更重的減排責任。
與此同時,資源密集型經濟體,如沙特和阿聯酋,對化石燃料轉型目標表達了保留意見,擔憂這些政策可能對本國經濟帶來重大沖擊。
此外,盡管有國家如墨西哥作出了到2050年實現凈零排放的承諾,但由于缺乏具體細節和清晰的執行路徑,這些減排承諾的實際可行性和可信度受到了質疑。總體而言,COP29在減排目標上取得的實質性成果相對有限。



      三、適應資金和損失與損害基金的不足


適應資金和損失與損害基金是發展中國家極為關注的關鍵議題,然而,在資金規模及其分配機制方面,仍存在著顯著的短板。
小島嶼國家和非洲國家強調,盡管2024年適應基金的目標設定為3億美元,但截至目前,僅籌集到6100萬美元,這一數額遠遠低于實際需求,無法提供足夠的支持。
盡管全球損失與損害基金的成立被視為一個積極的進展,但在資金來源、分配原則及透明度等具體操作層面,仍缺乏明確的指導和規范。
與會代表普遍達成共識,認為發達國家在適應資金方面的承諾仍然顯得不足,難以有效地幫助脆弱國家應對日益嚴峻的氣候災害挑戰。


      四、出資國范圍與責任分配的爭議


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出資國范圍及責任分配問題上長期存在爭議。
發達國家傾向于將經濟實力強勁且碳排放量顯著的新興經濟體,例如中國、沙特、阿聯酋等,納入出資國的范疇。而發展中國家則對此持反對意見,認為這是對歷史責任的逃避,并強調應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明確由發達國家承擔主要責任。
在南南合作領域,盡管中國等新興經濟體已經通過多邊渠道向脆弱國家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但發達國家提出的要求這些國家承擔更多義務的主張,卻在國際社會上引發了廣泛的爭議和討論。



      五、資金提供形式的分歧


資金提供的形式成為了另一項重大的爭議焦點。發展中國家堅持要求氣候資金主要以贈款的形式提供,以此避免增加其債務負擔;而發達國家則更傾向于通過貸款的方式來提供資金。
此外,發展中國家對當前資金機制的復雜性和缺乏透明度表達了強烈的不滿,他們呼吁建立一個更加公正且透明的資金分配體系。
然而,在COP29會議上,關于贈款與貸款的具體比例以及如何管理資金流向的問題,各國并未能達成明確的共識。



      六、 小島嶼國家與非洲國家的不滿


小島嶼國家(SIDS)和非洲國家對COP29成果表現出強烈不滿。

作為氣候變化最直接的受害者,小島嶼國家認為發達國家在適應資金和減損資金上的承諾不足,導致其面臨海平面上升、極端天氣和經濟危機的雙重困境。

非洲國家同樣指出,盡管非洲是污染最少的大陸,卻面臨最嚴重的氣候危機影響。COP29未能充分回應這些國家的訴求,使其對全球氣候談判的公正性和成效產生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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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全球適應目標的推遲


會議原計劃在COP29期間就全球適應目標(GGA)達成協議,但因各方分歧而被推遲至2025年討論。

GGA的推遲意味著在適應氣候變化這一關鍵領域的全球協調行動將被進一步延誤,可能導致脆弱國家在短期內缺乏明確的適應策略和資金支持。

COP30展望

未來于巴西舉辦的第三十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30)被視為全球氣候治理的又一次重大考驗。回顧COP29的未盡事宜,COP30肩負著解決核心分歧、加速行動以及凝聚全球共識的使命。

     一、邁向更公平的全球氣候融資體系

在COP30上,氣候資金目標(NCQG)的分歧將成為焦點。

發展中國家提出的每年1.3萬億美元氣候融資目標,呼吁發達國家履行歷史責任,以贈款為主的資金支持其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的努力。而發達國家則傾向于通過貸款、私營部門投資等形式補足資金缺口,提供的直接援助僅在2000億至3000億美元之間。如何平衡兩者訴求?

COP30需要探索創新資金來源,例如化石燃料稅、國際航空和航運碳稅、綠色債券等,既滿足發展中國家需求,又調動更多資金參與。這些措施不僅將緩解氣候融資缺口,還將提升全球資金的公平性與可持續性。  

     二、建立高效的氣候資金分配機制

即使籌集到足夠資金,如何分配仍是關鍵。COP30應針對資金流向和使用效率提出具體方案。脆弱國家、特別是小島嶼發展中國家(SIDS)和最不發達國家(LDCs),需要在氣候資金分配中獲得優先權。

此外,贈款與貸款的比例,適應與減緩的資金權重,以及資金管理透明度,也都將成為重點議題。建立基于需求和成效的資金分配機制,并引入獨立監督和評估,將提升資金使用效率,確保其真正惠及最需要的地區。

     、新興經濟體的責任與公平分擔

COP30或將探討新興經濟體在氣候資金中扮演的角色。中國、沙特阿拉伯、卡塔爾等排放大國及石油經濟體,是否應作為氣候資金的貢獻者,是激烈爭論的焦點。

一方面,這些國家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另一方面,它們與發達國家的歷史排放責任不可同日而語。

COP30需要在公平與效率之間尋求平衡,推動新興經濟體以適當形式參與氣候資金貢獻,同時確保其發展權益不被忽視。

      四、碳市場機制完善

《巴黎協定》第六條的實施規則是COP30的關鍵議題之一。國際碳市場的公平性、透明性和高效性亟待加強。雙邊碳信用互認機制的試點雖已啟動,但標準化與監管框架尚未完善。

COP30需要針對防止碳信用雙重計算、確保減排額質量、透明披露交易信息等方面制定詳細規則。

同時,應支持發展中國家建立碳市場基礎設施,確保其公平參與國際碳交易。完善的碳市場機制將推動全球減排合作,促進綠色技術的共享和資金流動。

      五、化石燃料淘汰

化石燃料的逐步淘汰仍是氣候行動的核心挑戰。COP30需在全球范圍內達成更具體的淘汰目標和時間表,推動主要產油國制定能源轉型計劃。

發達國家需通過資金和技術支持,幫助發展中國家擺脫化石燃料依賴,加速風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的普及。

此外,加強能源轉型中的就業保障和社會公平,將確保全球能源轉型的包容性和可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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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幕會議上,聯合國氣候變化執行秘書西蒙·斯蒂爾 (Simon Stiell) 在總結本屆大會成果時說:“會前我們期待這次COP成為一個“賦能”的大會 (enabling COP) ,幫助將COP28的承諾轉化為現實世界的成果,以保護人民、繁榮和地球。這兩周的時間就我們全力以赴,使之成為可能。經過近十年的努力,COP29還就碳市場達成了全球協議,而前幾屆COP均未能達成這一目標。沒有一個國家能得到他們想要的一切,我們離開巴庫時還有大量工作要做1。”


盡管大會決議是在多方分歧中艱難達成,但COP29仍然取得少許積極成果。例如,大會閉幕式上,集體量化氣候資金目標 (NCQG) 確定下3000億美元的目標;各締約方還通過了《巴黎協定》的第六條第四款 (Article6.4) ,這意味著全球碳市場協議條款終于在提出近十年之后達成一致,未來各締約方將有望落實基于市場的合作。


來源:央視新聞、中國環境、21財經等